李伸一
  1942年生於福建廈門,1943年因父親被徵調前往南洋,母親隻身攜二女一男搭船返回臺灣,定居臺南麻豆鄉下。自幼協助母親務農,在清苦環境中成長,養成節儉樸實的個性,並發願將來要存好心,做好事,盡力幫助別人。高中畢業後考上臺大法律系,大學畢業後曾任職於臺灣企銀、經濟部、財政部,期間於1969年考取律師,並半工半讀就讀研究所,1973年正式成為執業律師。

  1980年於執業律師期間,擔任臺北青商會長,正值臺灣中南部發生多氯聯笨事件,有感於消費者的弱勢與無助,因而發起消費者保護運動,並結合產、官、學界的好友籌設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並提供辦公室做為消基會的會所,次年發行《消費者報導雜誌》,推廣消費者教育。

  1993年起,擔任第二及第三屆監察委員,期間以個人法學專長、品德操守為人民善盡憲法上所賦予之職責,監察百官、澄清吏治、保障人權,期間曾獲評選為第二屆最優秀監察委員。

  2005年,第三屆監委任期屆滿,再度獲提名為監察委員,然因立法院全面拒審乃使監察院陷入停擺。此時,在法鼓人創辦人聖嚴法師邀請下,擔任法鼓山人文社會基金會祕書長,開啟人生另一階段的公益志業。聖嚴法師有感於臺灣社會亂象叢生,自殺人數亦居高不下,於是發起「心六倫」及「關懷生命」運動,並指示法鼓山人文社會基金會全力推動這兩項當前社會最需要的社會工作。

  擔任法鼓山義工之後,由於親近聖嚴法師,在耳濡目染下,對於服務人群工作有強烈的使命感,且更深一層體悟到少欲知足、慈悲智慧、服務利他以及知恩報恩的真諦和境界,並且以身作則,宣揚普化。

  工作之暇,喜愛寄情於筆墨之中,並常在報章雜誌發表相關論述,或對時政提出建言,或提供消費教育的觀點,或勸人為善向上,頗受各界重視與好評。著有《消費生活的法律》、《消費者保護法論》、《監察權的理論與實務》、《助人為樂》等書。

  李律師奉獻一生心力於公眾利益,並於二○○九年獲頒國家公益獎,不但實至名歸,更為台灣的公益社會之路豎立起一道精神標竿。